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仁寿执恢字第49-3号
申请执行人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理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泓锦工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4年4月3日,汉族。
被执行人***,女,生于1963年1月28日,汉族。
本院在执行(2013)仁寿民初字第2716号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四川泓锦工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泓锦工贸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厂房内机器设备、成品、半成品及库存物资与被执行人***、***在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房苑东路26号1栋1单元4楼8号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中。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35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仁寿民初字第27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