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梨民二初字第384号
原告***,女,汉族,1975年4月3日出生,个体。
委托代理人***,吉林英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吉林英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平市富豪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中东,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57年8月19日出生,个体。
被告吉林德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平市富豪建筑有限公司、***、吉林德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平市富豪建筑有限公司、***、吉林德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26.00元,退回原告11413.00元,另1141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苏洋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