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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柴永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梨执字第708号
申请人***,男195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被执行人***,男,195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梨树县。
被执行人四平市富豪建筑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2013)梨民二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13)梨民二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