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梨民二初字第385号
原告吉林市联众装饰装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吉林英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吉林英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平市富豪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中东,董事长。
被告***,男,195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
被告吉林德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吉林市联众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平市富豪建筑有限公司、***、吉林德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三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联众装饰装璜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平市富豪建筑有限公司、***、吉林德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10.00元,退回原告8055.00元,另805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苏洋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