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402民初11819号之二
原告:***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香洲区珠海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6372834。
法定代表人:汪东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文树,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46年12月2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男,汉族,1950年8月15日出生,住址:北京市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林,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荣,女,满族,1951年8月15日出生,住址:河北省高碑店市。被告:桑希财,男,汉族,1958年12月3日出生,住址:北京市昌平区。被告:孙振霞,女,汉族,1971年8月6日出生,住址:河南省获嘉县。原告***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桑希财、孙振霞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2020年11月20日,原告***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34元,减半收取计7017元,由原告***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彦薇
人民陪审员 刘 萍
人民陪审员 黄 韵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阳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