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黑龙XX丰煤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0502执恢156号
申请执行人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黑龙XX丰煤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黑龙XX丰煤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黑0502执恢1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