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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24民初4643号
原告:浙江德尔福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市心北路1681号利盈大厦1幢1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654572482。
法定代表人:张明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慧萍,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佳红,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原告浙江德尔福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表示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浙江德尔福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晓炯
二○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陈敏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