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9353号之一
原告:浙江德尔福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市心北路**利盈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654572482。
法定代表人:张明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盛娴,浙江时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然,浙江时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利邦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万石镇工业集中区**用代码91320282MA1T51Q78M。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90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德尔福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尔福公司)与被告宜兴利邦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4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德尔福公司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利邦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德尔福公司申请撤回对利邦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德尔福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72元,减半收取2336元,财产保全费1644元,合计3980元,由浙江德尔福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馨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刘超
书 记 员 周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