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德尔福涂料有限公司

浙江德尔福涂料有限公司、宜兴利邦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9353号
申请人:浙江德尔福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市心北路1681号利盈大厦1幢1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654572482。
法定代表人:张明星,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宜兴利邦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万石镇工业集中区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T51Q78M。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90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浙江德尔福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尔福公司)与被申请人宜兴利邦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德尔福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利邦公司、**的银行存款224770.42元或查封与此等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德尔福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兴利邦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4770.4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含宜兴利邦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馨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超
书 记 员 周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