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2民初15354号
原告:无锡市造漆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祝塘镇工业园区(西区)金昌路7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贵荣,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讯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杨舍镇晨阳晨新村。
法定代表人:陆正明。
原告无锡市造漆厂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讯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无锡市造漆厂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9日以***中讯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予以债权确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造漆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无锡市造漆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薛风琴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徐昕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