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执恢72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讯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市杨舍镇港城大道567号金茂大厦17楼。
负责人:何海东,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雷标,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丽,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53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市。
被执行人:***,女,1950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市。
***中讯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与***、***与破产有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作出的(2019)苏0582破18-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在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向***中讯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返还13726899.32元。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讯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发现***名下车牌号为苏E×××××奥迪牌轿车一辆的下落,***中讯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2021年6月11日、10月11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向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发起财产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被多个案件在先冻结,本院依法进行了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6月11日起至2022年6月10日止)。被执行人***名下有苏E×××××奥迪牌轿车一辆,本院已将该车辆通过京东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拍卖,拍卖成交金额25920元,扣除本案执行费24770元、司法拍卖辅助费1150元,本案未有清偿。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执行过程中,本院前往被执行人居住地调查其财产状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五、本院利用人民法院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关联查询被执行人的案件,获知被执行人在本院及江阴市人民法院、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有其他执行案件,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1年12月9日,本院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同时询问申请执行人有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及查明的事实等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13726899.3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均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笔录、现场照片、相关案件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处置的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582破18-2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按本案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刘 斌
审判员 黄 猛
审判员 钱耀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顾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