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中讯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破产有关的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执异208号
异议人(案外人):***,男,1973年1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住阜宁县。
异议人(案外人):***,女,1985年10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常熟市。
申请执行人:张家港中讯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港城大道567号金茂大厦17楼。
负责人:何海东,组长。
被执行人:***,男,1953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被执行人:叶藕芬,女,1950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港中讯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执行人***、叶藕芬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提出异议。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于2020年6月8日作出了(2019)苏0582破18-1号民事裁定书:限被申请人***、叶藕芬在本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向张家港中讯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返还13726899.32元。该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根据张家港中讯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苏0582执3914号。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3日以(2020)苏0582执391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查封了位于张家港市塘桥镇欧桥小区的不动产(以下简称案涉不动产)。
案外人***、***提出异议称,2021年5月26日,***、叶藕芬将案涉不动产出售给了异议人,现案涉不动产的所有权属于异议人,故请求中止对案涉不动产的执行。
本院查明,案涉不动产系***、叶藕芬的自建房,没有办理产权登记。根据异议人所举证据及陈述显示,***自2017年起多次向***借钱,***口头承诺如无法归还即用案涉不动产折抵。2021年5月26日,***、叶藕芬约定将案涉不动产以17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除当日支付30万元外,其余款项均为之间的借款折抵。案涉不动产出售前由***家人居住,之后由***居住。
另查明,***、叶藕芬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大量未执结的案件。
以上事实有《房屋买卖协议书》、收款收据、转账凭证、借条、证明及调查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叶藕芬明知有大量债务未清偿,且本院正在对其执行,但二人仍将自建的案涉不动产出售给***、***,存在明显的逃避债务的情形。***、***与***、叶藕芬所签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实际系以房抵债,该协议也明显损害了申请执行人以及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现***、***以通过《房屋买卖协议书》获得案涉不动产的所有权为由来排除执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陈振振
审判员  樊逸峰
审判员  宋 剑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陆新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