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执39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讯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市杨舍镇港城大道567号金茂大厦17楼。
负责人:何海东,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丽,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53年5月生,汉族,住***市。
被执行人:叶藕芬,女,1950年12月生,汉族,住***市。
***中讯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与***、叶藕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作出的(2019)苏0582破18-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叶藕芬在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向***中讯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返还13726899.32元。因***、叶藕芬未按期履行上述给付义务,***中讯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13726899.3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8月5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决定对被执行人各罚款5000元。
2、2020年8月4日、12月10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2442.2元本院予以扣划,作为本案执行费,被执行人其余账户已被其他案件在先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苏E×××××奥迪轿车,已被其他案件查封且未实际扣押,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要求本院查封、处置。
3、2020年8月4日,本院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反馈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经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大量被执行人案件,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户籍地上所在的不动产已被本院拍卖。
5、2020年12月16日,本院通过视频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为13726899.3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不动产登记薄查询记录、约谈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现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斌
审判员 黄春法
审判员 钱耀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沈家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