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中讯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中讯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与某某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执36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讯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市杨舍镇港城大道**金茂大厦**。
负责人:何海东,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丽,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7年3月生,汉族,住***市。
***中讯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作出的(2019)苏0582破18-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限被申请人***在本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向***中讯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返还50000元。因***未按期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权利人***中讯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7月15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9月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决定对其罚款1000元。
2、2020年7月17日、12月10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零星银行存款,本院已予以冻结,反馈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苏E×××**的车辆登记时间为2004年,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其表示因上述车辆未实际扣押且无剩余价值,不要求法院查封、处置。
3、2020年7月17日,本院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另经查询,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件未能履行完毕而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的案件。
4、2020年12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村委调查,反映被执行人债务较多,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5、2020年12月14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其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为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不动产登记薄查询记录、约谈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现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斌
审判员 黄春法
审判员 钱耀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沈家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