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中讯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某某中讯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582执6428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所地***市。
被执行人:***,男,1953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所地***市。
被执行人:***,女,1950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所地***市。
被执行人:***中讯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杨舍镇晨阳晨新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讯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8)苏0582民初146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中讯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2018年12月5日前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相应利息。若***、***、***中讯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可就借款本金200000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用2300元扣除已经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中讯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200000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用2300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12月11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中讯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2、2018年12月1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中讯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仅有零星银行存款,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E×××**的车辆,本院依法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2021年12月11日止),但未实际扣押。
3、2018年12月13日,本院依法作出(2018)苏0582执6428号执行裁定书,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市××村××室房屋,万红五村19幢14号汽车库。
4、2019年2月13日,陆红燕以最高价1784000元竞得***、***所有的位于***市××村××室房屋,万红五村19幢14号汽车库。本院依法作出(2018)苏0582执642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协助陆红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5月18日,完成房屋、汽车库交付手续。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大量未执行完毕的案件,该不动产拍卖款在***中讯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后一并参与分配。
5、2019年6月14日,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中讯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同时决定对被执行人***、***各罚款2000元。
6、2019年7月2日,根据***的申请,本院依法将涉及到被执行人***中讯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件移送破产清算。
7、2019年7月2日、10月1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中讯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仅有零星银行存款。
8、2019年12月10日,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依法申报债权,参与分配。
本案执行标的200000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用2300元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涉及到被执行人***中讯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件已移送破产清算,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未最终进入破产程序且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军
审判员 曹培新
审判员 李 元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沈家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