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582执256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6月1日生,汉族,住所地***市。
被执行人:***,男,1953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所地***市。
被执行人:***,女,1950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所地***市。
被执行人:***中讯邮电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讯邮电器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作出的(2019)苏0582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中讯邮电器材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借款3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诉讼费用3770元。因被执行人***、***、***中讯邮电器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借款30万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用3770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4月2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2、2019年4月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中讯邮电器材有限公司仅有零星银行存款。
3、2019年4月3日,本院通过关联案件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市××村××室房屋已经抵押给苏州港口***保税区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市××村××室房屋在淘宝网上公开进行拍卖。由于被执行人涉案众多,剩余拍卖款项留在法院账上,待分配。
4、2019年8月2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中讯邮电器材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并决定对被执行人***、***各罚款2000元。
5、2019年8月5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为苏E×××××奥迪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9年8月6日起至2021年8月5日止),未能实际扣押该车辆,除此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6、2019年8月20日,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实地调查并在附近张贴执行公告,征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2019年9月5日,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其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及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额30万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用3770元,均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中讯邮电器材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军
审判员***
审判员*元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