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河森天运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四川河森天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14执353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河森天运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汇航沥青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114民初93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河森天运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车辆予以查封,因该车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变现,经约谈申请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114民初93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
审判员 黄 勇
书记员 王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