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河森天运股份有限公司

兰州新区陇能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甘01民初837号
原告:兰州新区陇能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兰州新区黄河大道彩虹城B区商业街202号。
法定代表人:陈学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云海,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耀,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汉族,1991年4月6日出生,住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
被告:兰州金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西柳沟街道环形中路163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甘肃路航道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西柳沟街道环形中路163号。
法定代表人:何雅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四川河森天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肖家河中街42号。
法定代表人:何雅君,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湖北禾森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宜城朱市火车站。
法定代表人:何雅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湖北来度储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城市雷河镇七里村(宜城豪宇水晶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余芸倩,该公司监事。
被告:***,男,汉族,1968年7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何向东,男,汉族,1968年5月28日出生,住兰州市安宁区。
被告:何雅君,女,汉族,1964年3月29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李冠莹,男,汉族,1989年5月29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
原告兰州新区陇能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陇能公司)诉被告**、兰州金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原告陇能公司申请追加甘肃路航道路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航公司)、四川河森天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森天运公司)、湖北禾森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森公司)、湖北来度储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度公司)、***、何向东、何雅君、李冠莹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陇能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云海、姚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通公司、路航公司、河森天运公司、禾森公司、来度公司、***、何向东、何雅君、李冠莹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陇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陇能公司与**签订的陇能个借消字(2019)年第LNJZl9020009号自然人借款合同。2.**向陇能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50万元、利息120万元、罚息120万元、律师费27万元、保全费5000元、保险服务费9888元,以上共计10184888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5.95‰向陇能公司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为止。3.陇能公司对**位于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3幢1层1号,不动产权证号为甘(2019)平川区不动产权第××号,建筑面积为100.72平方米;3幢2层1号,不动产权证号为甘(2019)平川区不动产权第××号,建筑面积为116.63平方米;3幢2层2号,不动产权证号为甘(2019)平川区不动产权第××号,建筑面积为144.98平方米;3幢2层3号,不动产权证号为甘(2019)平川区不动产权第××号,建筑面积为144.98平方米;3幢2层4号,不动产权证号为甘(2019)平川区不动产权第××号,建筑面积为116.63平方米;4幢1层7号,不动产权证号为甘(2019)平川区不动产权第××号,建筑面积为127.11平方米的商铺,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金通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金通公司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全部诉讼费用。陇能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将原第4项变更为金通公司、路航公司、河森天运公司、来度公司、禾森公司、***、何向东、何雅君、李冠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将原第5项变更为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金通公司、路航公司、河森天运公司、禾森公司、来度公司、***、何向东、何雅君、李冠莹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26日,**以其位于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3幢1层1号,产权证号为甘(2019)平川区不动产权第××号,建筑面积为100.72平方米;3幢2层1号,产权证号为甘(2019)平川区不动产权第××号,建筑面积为116.63平方米;3幢2层2号,产权证号为甘(2019)平川区不动产权第××号,建筑面积为144.98平方米;3幢2层3号,产权证号为甘(2019)平川区不动产权第××号,建筑面积为144.98平方米;3幢2层4号,产权证号为甘(2019)平川区不动产权第××号,建筑面积为116.63平方米;4幢l层7号,产权证号为甘(2019)平川区不动产权第××号,建筑面积为127.11平方米的六处商铺作为抵押,与陇能公司签订陇能最高额抵字(2019)年第LNGDl9020009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对其在2019年3月26日至2024年3月26日向陇能公司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债权本金750万元、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双方就上述六处商铺的抵押在白银市国土资源局平川分局办理了最高额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为甘(2019)平川区不动产证明第0000341号。2019年3月29日,**与陇能公司在兰州市城关区签订陇能个借消字(2019)年第LNJZl9020009号自然人借款合同,向陇能公司借款750万元,期限36个月,自2019年3月29日至2022年3月29日止,借款月利率为5.95‰。利息月付,每月20日为付息日。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的,即构成违约,贷款人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按规定收取罚息。因合同发生纠纷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陇能公司按照约定向**发放贷款750万元。为确保陇能公司债权得以实现,2020年1月15日,金通公司与陇能公司签订GSDT-LNXDYW-JR-[2020]-005-BZ号保证合同。金通公司自愿为上述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主债权本金750万元,担保期限3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另外,路航公司、禾森公司、河森天运公司、来度公司分别与陇能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何向东、何雅君、李冠莹与陇能公司签订自然人保证合同,自愿为上述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主债权本金850万元,担保期限3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贷款发放后,**偿还部分利息。自2020年9月开始拖欠利息,陇能公司多次催要未果。**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期付息,构成根本违约,陇能公司有权解除借款合同收回贷款。金通公司、路航公司、禾森公司、河森天运公司、来度公司、***、何向东、何雅君、李冠莹作为担保人,应对**所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金通公司、路航公司、河森天运公司、禾森公司、来度公司、***、何向东、何雅君、李冠莹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3月26日,**与陇能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为确保陇能公司债权的实现,**自愿为陇能公司与其之间形成的相关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被担保的主债权为2019年3月26日至2024年3月26日期间陇能公司与**形成的一系列债权。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750万元,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全部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因**违约而给陇能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被解除的,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抵押物为**名下位于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3幢1层1号,产权证号为甘(2019)平川区不动产权第××号,建筑面积为100.72平方米;3幢2层1号,产权证号为甘(2019)平川区不动产权第××号,建筑面积为116.63平方米;3幢2层2号,产权证号为甘(2019)平川区不动产权第××号,建筑面积为144.98平方米;3幢2层3号,产权证号为甘(2019)平川区不动产权第××号,建筑面积为144.98平方米;3幢2层4号,产权证号为甘(2019)平川区不动产权第××号,建筑面积为116.63平方米;4幢l层7号,产权证号为甘(2019)平川区不动产权第××号,建筑面积为127.11平方米的商业用房。同日,双方对上述抵押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陇能公司取得甘(2019)平川区不动产证明第000034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
2019年3月29日,**与陇能公司签订陇能个借消字(2019)年第LNJZl9020009号自然人借款合同,约定**向陇能公司借款750万元,借款期限36个月,自2019年3月29日至2022年3月29日止,借款用途为购房,借款利率执行月利率5.95‰。利息计算采用实际天数计算法,实际天数计算方法为每年365天(闰年366天)。贷款支付方式为受托支付,分别为向**支付200万元、向吴勇支付200万元、向余芸倩支付200万元、向***支付150万元。按月付息,每月20日为付息日,到期一次性还本。**未按照约定偿还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即构成违约,陇能公司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按规定收取罚息。
同日,金通公司、路航公司、河森天运公司、禾森公司、来度公司、***、何向东、何雅君、李冠莹与陇能公司分别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确保**与陇能公司签订的编号为陇能个借消字(2019)年第LNJZl9020009号的自然人借款合同的履行,保障陇能公司债权的实现,金通公司、路航公司、河森天运公司、禾森公司、来度公司、***、何向东、何雅君、李冠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若**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时清偿合同担保范围内债务时,陇能公司有权直接向金通公司、路航公司、河森天运公司、禾森公司、来度公司、***、何向东、何雅君、李冠莹追偿,金通公司、路航公司、河森天运公司、禾森公司、来度公司、***、何向东、何雅君、李冠莹应立即向陇能公司清偿所担保的全部债务。陇能公司按照该约定要求金通公司、路航公司、河森天运公司、禾森公司、来度公司、***、何向东、何雅君、李冠莹代偿担保债务时,金通公司、路航公司、河森天运公司、禾森公司、来度公司、***、何向东、何雅君、李冠莹不得以**或其他担保人提供了物的担保而拒绝履行担保义务。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数额为850万元,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以及陇能公司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保证期间为三年,自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算。
合同签订后,陇能公司按照约定发放贷款750万元。后**于2019年7月12日偿还借款本金12万元,还清了2020年8月20日前产生的全部利息,并于2020年8月21日至2021年7月29日期间,偿还利息共计97126.42元。其余借款本金及利息未予偿还,陇能公司遂提起诉讼。
庭审中,陇能公司以本案借款已到期为由,撤回解除其与**签订的陇能个借消字(2019)年第LNJZl9020009号自然人借款合同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陇能公司与**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借款合同,与金通公司、路航公司、河森天运公司、禾森公司、来度公司、***、何向东、何雅君、李冠莹签订的保证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签订后,陇能公司依约发放贷款750万元,**未按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应当承担偿还尚欠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的民事责任。本案借款于2022年3月29日到期,**已偿还借款本金12万元,故**应当向陇能公司偿还尚欠借款本金738万元。双方约定借款利率执行月利率5.95‰,未对逾期利率作出约定,庭审中,陇能公司主张借款逾期后仍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按月利率5.95‰计算,尚欠借款本金738万元2020年8月21日至2021年7月29日产生利息502049.10元,扣除该期间已还利息共计97126.42元,尚欠截至2021年7月29日利息404922.68元,故**应当偿还陇能公司截至2021年7月29日的利息404922.68元,并按月利率5.95‰承担2021年7月3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陇能公司主张罚息120万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以其名下位于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3幢1层1号,产权证号为甘(2019)平川区不动产权第××号,建筑面积为100.72平方米;3幢2层1号,产权证号为甘(2019)平川区不动产权第××号,建筑面积为116.63平方米;3幢2层2号,产权证号为甘(2019)平川区不动产权第××号,建筑面积为144.98平方米;3幢2层3号,产权证号为甘(2019)平川区不动产权第××号,建筑面积为144.98平方米;3幢2层4号,产权证号为甘(2019)平川区不动产权第××号,建筑面积为116.63平方米;4幢l层7号,产权证号为甘(2019)平川区不动产权第××号,建筑面积为127.11平方米的商业用房作为抵押财产,为其2019年3月26日至2024年3月26日期间与陇能公司形成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约定担保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750万元,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全部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并办理了抵押登记。陇能公司作为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承担相应抵押责任,故陇能公司依法享有以该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对陇能公司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金通公司、路航公司、河森天运公司、禾森公司、来度公司、***、何向东、何雅君、李冠莹与陇能公司分别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上述借款合同的履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数额为850万元,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同时约定陇能公司有权直接向金通公司、路航公司、河森天运公司、禾森公司、来度公司、***、何向东、何雅君、李冠莹追偿担保的全部债务,金通公司、路航公司、河森天运公司、禾森公司、来度公司、***、何向东、何雅君、李冠莹不得以**或其他担保人提供了物的担保而拒绝履行担保义务。金通公司、路航公司、河森天运公司、禾森公司、来度公司、***、何向东、何雅君、李冠莹作为保证人,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对陇能公司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与陇能公司在借款合同中没有对律师费及保险服务费的承担进行约定,该费用并非实现债权必然发生的费用,陇能公司根据该合同要求**承担律师费27万元及保险服务费9888元依据不足。陇能公司与**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与金通公司、路航公司、河森天运公司、禾森公司、来度公司、***、何向东、何雅君、李冠莹签订的保证合同,属于本案借款合同的从合同,担保的债务应以主债务为限,故对陇能公司主张律师费及保险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陇能公司对其主张的评估费、拍卖费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金通公司、路航公司、河森天运公司、禾森公司、来度公司、***、何向东、何雅君、李冠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兰州新区陇能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38万元及截至2021年7月29日利息404922.68元,并承担2021年7月3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5.95‰计算);
二、若被告**届时未履行上述义务,则原告兰州新区陇能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名下位于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3幢1层1号,产权证号为甘(2019)平川区不动产权第××号,建筑面积为100.72平方米;3幢2层1号,产权证号为甘(2019)平川区不动产权第××号,建筑面积为116.63平方米;3幢2层2号,产权证号为甘(2019)平川区不动产权第××号,建筑面积为144.98平方米;3幢2层3号,产权证号为甘(2019)平川区不动产权第××号,建筑面积为144.98平方米;3幢2层4号,产权证号为甘(2019)平川区不动产权第××号,建筑面积为116.63平方米;4幢l层7号,产权证号为甘(2019)平川区不动产权第××号,建筑面积为127.11平方米的商业用房,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兰州金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甘肃路航道路材料有限公司、四川河森天运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禾森石化有限公司、湖北来度储能科技有限公司、***、何向东、何雅君、李冠莹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兰州新区陇能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909.3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兰州新区陇能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614.87元,被告**、兰州金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甘肃路航道路材料有限公司、四川河森天运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禾森石化有限公司、湖北来度储能科技有限公司、***、何向东、何雅君、李冠莹负担71294.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晓  花
审 判 员 ???宋晓锐
人民陪审员 ???杨冬平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马  国  赟
书 记 员 施  艳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