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执959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前海交远物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执行人:四川河森天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中街42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1民初93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深圳市前海交远物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河森天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金额14522896.64元。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迄今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即划扣被执行人四川河森天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但款项不足以清偿本案标的额。经再次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01民初9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何 建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