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河森天运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星光能源有限公司与四川河森天运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15民初2257号 原告:西安星光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河森天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女,196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原告西安星光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河森天运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星光能源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四川河森天运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安星光能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第一被告归还2200000元;2、判令第一被告支付2019年2月4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资金损失208679.17元;并从2021年3月1日起以2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资金损失至给付之日;3、判令第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2日,原告应被告要求,通过银行向被告出借240万元,约定借款用途为被告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结束后退还。但被告一直没有按照约定归还借款。2019年2月3日,被告还款20万元,同年9月30日,被告法定代表人***向原告出具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对被告220万元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期间,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无奈,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主张资金损失起始日期变更为2021年1月1日。 被告四川河森天运股份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 原告西安星光能源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有:1、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一张,证明2018年5月2日,原告向被告四川河森天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40万元,款项用途为投标保证金。2、投标保证金确认函,证明2018年5月3日,被告四川河森天运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收到240万元,并承诺该笔资金仅用于投标保证金,并于投标结束后,在收到招标方退回的保证金后,立即将以上资金全额退回原告。3、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一张,证明2019年2月3日,被告四川河森天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原告转账20万元,并注明代四川河森天运股份有限公司汇款,被告四川河森天运股份有限公司剩余220万元未向原告退还。4、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证明2019年9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保证2020年12月31日前由被告四川河森天运股份有限公司归还上述欠款,被告***承诺对上述款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自被告四川河森天运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履行到期债务之日起至履约义务完成后终止,故被告***对该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对以上证据真实性予以采信。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5月2日,因建设工程项目投标,被告要求原告出借保证金,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四川河森天运股份有限公司转账24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用途仅为被告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结束后收到招标方退回保证金后立即归还。招投标结束后,保证金退还了被告,但被告仅于2019年2月3日还款20万元,剩余220万元至今未还。2019年9月30日,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原告出具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保证2020年12月31日前由被告四川河森天运股份有限公司归还该款项,并承诺对上述款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自被告四川河森天运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履行到期债务之日起至履约义务完成后终止。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四川河森天运股份有限公司间民间借贷事实成立,约定归还借款附加条件已成立,被告四川河森天运股份有限公司应及时向原告归还借款,其仅归还部分借款,原告主张被告四川河森天运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剩余借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时支付款项,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自逾期之日起承担占用资金损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被告***承诺对该借款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四川河森天运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河森天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西安星光能源有限公司借款2200000元;并从2021年1月1日起,以2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向原告西安星光能源有限公司支付资金损失至款项实际清付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西安星光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69元,减半收取计13034.5元,由被告四川河森天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