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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来度储能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684执876号 申请执行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铁兴路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159860563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湖北来度储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雷河镇七里村(宜城豪宇水晶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MA49224X4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监事。 被执行人四川河森天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中街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9784120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来度储能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河森天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鄂0684民初22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湖北来度储能科技有限公司欠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2811157.89元及违约损失(损失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1500000元为本数自2019年11月21日、以3000000元为本数自2019年12月16日分别计算至2020年7月14日,此后以2811157.89元为本数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二、四川河森天运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连带清偿,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湖北来度储能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290元,公告费615元,由湖北来度储能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河森天运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法律文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湖北来度储能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河森天运股份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7日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来度储能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河森天运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湖北来度储能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河森天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予以查询,冻结了四川河森天运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机构存款231000元,且已划拔,并向申请执行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新余工程有限公司发放,后经再次对被执行人湖北来度储能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河森天运股份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北来度储能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河森天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湖北来度储能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河森天运股份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及调查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与其进行了约谈,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石 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