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河森天运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瑞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河森天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执2076号之十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瑞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河森天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6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案字第865号仲裁调解,受理四川瑞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河森天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返还支付的定金及预付款13715600元,违约金4000000元,仲裁费305732元。 执行中,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以(2019)川01执2076号执行裁定首查封被执行人***位于四川省成都高新区××路××号××栋××层××号车位(不动产权证号:监证3428651、建筑面积:31.59㎡)。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来函商请移送上述车位的处置权。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上述车位进行拍卖后,将上述车位的拍卖价款203500元支付本院,该款项已于2019年12月19日支付本案申请执行人四川瑞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以(2019)川01执2076号执行裁定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位于四川省成都高新区××路××号××栋××楼××号××高新区神仙树南路××号××栋××**××楼××号、高新区神仙树南路××号××栋××楼××号三处房产;以(2019)川01执2076号之一执行裁定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位于四川省成都天府新区××道××段××号××栋××层××号的房产;以(2019)川01执2076号之二执行裁定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管国权位于重庆市万州区的房产;以(2019)川01执2076号之三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49.94%)、管国权(50.06%)持有的四川河森天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以(2019)川01执2076号之四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甘肃路航道路材料有限公司30%的股权;以(2019)川01执2076号之六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兰州三丰石化实业有限公司51%的股权;以(2019)川01执2076号之七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成都***石化有限公司80%的股权、冻结四川河森天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成都汇航沥青销售有限公司100%股权;以(2019)川01执2076号之八执行裁定冻结四川河森天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湖北禾森石化有限公司66.67%股权;以(2019)川01执2076号之九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管国权持有北京九谷天成科技有限公司90%股权、北京管***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股权。 除上述已经执行到位的财产,本院还经网络查控系统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9680.58元,扣除本案执行费3547.71元,剩余案款36132.87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截止目前,本案已经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共计239632.87元。 本院已对各被执行人进行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并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本院查封的上述房产均为轮候查封,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依职权未能查找到各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各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0年11月13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且由于股权资料不齐,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处置上述股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仲裁委员会(2018)**案字第865号仲裁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石 波 审判员  侯 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