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执保1098号
申请人:四川恒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塔山街**东湖丽景****。
法定代表人:苏晓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渊渊,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申请人:安徽新万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丰县下塘镇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高前朋。
被申请人:安徽新万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中和大道二段********。
负责人:曹建。
申请人四川恒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新万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新万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新万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新万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名下财产在293240.88元范围内进行保全,并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为此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安徽新万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新万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名下的财产在293240.88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程为清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谢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