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民初2546号
原告:德阳恒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塔山街23号东湖丽景1栋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93994585T。
法定代表人:苏晓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潇龙,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中山大道北二段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779811797J。
法定代表人:冯瑞祥。
原告德阳恒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原告德阳恒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德阳恒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廖虹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秋月
书 记 员 黄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