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603执113号
申请执行人:德阳恒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四川华晨建筑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
德阳恒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四川华晨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45000元及违约金等,申请执行人至今尚未受偿金额45000元及违约金等。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四川华晨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证券、房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建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