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603执1123号之一
申请人:德阳恒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本院在执行德阳恒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义务,故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川0603民初33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