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011执1390号
申请执行人内江市经开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内江经济开发区汉晨路****。
法定代表人:廖伟。
被执行人赵玲,女,汉族,1980年3月7日出生,成都市武侯区人,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王卫东,男,1968年4月6日生,汉族,成都市武侯区人,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四川宏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白马镇关圣路**。
法定代表人:王卫东。
被执行人阮琳,女,1987年6月25日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被执行人陈彬,男,1985年8月17日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被执行人赵建,男,1983年10月15日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1011民初1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人××经××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玲、王卫东、四川宏大机械有限公司、阮琳、陈彬、赵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市经开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玲、王卫东、四川宏大机械有限公司、阮琳、陈彬、赵建已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内江市经开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9)川1011执1390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履行分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 康
审判员 唐 统 金
审判员 何 刚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唐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