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002执13号
申请人:肖先林,男性。
被执行人:四川宏大机械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王卫东,男性。
被执行人:赵玲,女性。
本院在执行肖先林与四川宏大机械有限公司、王卫东、赵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产、证券、股权进行查询以及对被执行人财产住所地进行调查,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曾莉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