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力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力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111民初1633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建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力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福新东路179号春海堂商住楼03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6688931XN。
***与福建力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旺以福建力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已支付货款为由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3元,撤诉减半计626.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