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三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河姆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绍兴市上虞三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5民初81088号
原告:上海河姆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西里路XXX号XXX层XXX室。
法定代表人:华建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鑫,男。
被告:绍兴市上虞三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5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原告上海河姆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上虞三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能按期预交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河姆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张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