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眉山市彭山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与四川临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执2038号

申请执行人:眉山市彭山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彭祖大道二段**。

法定代表人:徐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桂峰,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竞尧,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临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家园路********/div>

法定代表人:何昌利,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眉仲决字〔2020〕17号仲裁裁决,于2020年8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眉山市彭山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临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74372.16元。

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执行标的额属于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范围,且被执行人住所地在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案件执行,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眉山仲裁委员会眉仲决字〔2020〕17号仲裁裁决由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行。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和卷宗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加红

审判员  戴 伟

审判员  姚力引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姜開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