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483执恢163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大东吴杭萧绿建科技有限公司(原为:浙江大东吴集团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南太湖大道2299号。统一社会社用代码:913305007044480574。
法定代表人:吴淑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品江,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浙江睿能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崇福镇锦绣路858号。组织机构代码:56239010-0。
法定代表人:周海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丽萍,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浙江大东吴杭萧绿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睿能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嘉桐民初字第04430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6948212元。本案执行到5586000元(申请执行后,被执行人自行支付过1000000元,后又从法院处领取到执行款4586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股权等财产信息,查明本院(2018)浙0483破21号民事裁定书已宣告被执行人浙江睿能压力容器有限公司破产。
本院认为,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浙江睿能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已破产,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5)嘉桐民初字第0443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沈 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谢森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