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东吴杭萧绿建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大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null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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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5执指1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0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浙江大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南太湖大道2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7044480574。
法定代表人:吴淑英。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由吴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浙湖吴兴劳人仲案(2022)143号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浙江大东*****科技有限公司工伤争议一案。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接收立案申请后以本案涉及关联案件执行为由,于2022年6月15日报请本院指定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长兴县人民法院有相关联的案件正在执行,根据有利于执行的原则,对于本案指定长兴县人民法院集中执行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吴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浙湖吴兴劳人仲案(2022)143号仲裁调解书由长兴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冯新林
审判员王一辉
审判员周历
二○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丁晓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