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81民初3573号
申请人:***,男,1984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新沂市。
被申请人:江苏鼎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财科技广场16号楼。
法定代表人:吕文龙,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大东吴杭萧绿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南太湖大道2299号。
法定代表人:吴淑英,该公司总经理。
***与江苏鼎绿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大东吴杭萧绿建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鼎绿科技有限公司在浙江大东吴杭萧绿建科技有限公司的工程款5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鼎绿科技有限公司在浙江大东吴杭萧绿建科技有限公司的工程款50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池恒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季明辉
书 记 员 王肖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