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煜程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江市寻阳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西煜程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赣04民初134号
原告:九江市寻阳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省九江市浔阳区中翰商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3696050654N。
法定代表人:严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玮琅,**柴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展倩,**柴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煜程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省九江市浔阳区城东工业基地-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680938798U。
法定代表人:楼柏木,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九江市寻阳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煜程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
原告九江市寻阳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煜程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4300万元及利息14239493元,并支付2020年7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其中,以4000万元为基数的利息,按照年利率7.9%自2020年7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00万元为基数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7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1日,被告**煜程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九江市浔阳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借款4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10月1日,利息按年利率7.9%计算。借款到期后,被告既未还本,也未支付过利息。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20年7月16日至,应付利息为13575013元,本息合计53575013元。2015年9月18日,被告向九江市浔阳区城东工业基地管委会办公室借款3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9月18日至2015年11月18日,未约定利息。2020年7月29日,原告与九江市浔阳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无偿受让九江市浔阳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享有的全部债权。同时,原告与九江市浔阳区城东工业园基地管委会办公室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无偿受让九江市浔阳区城东工业园基地管委会办公室对被告享有的全部债权。上述两笔债权转让,九江市浔阳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九江市浔阳区城东工业园基地管委会办公室均已经履行国资内部批准程序,且已告知了被告,但被告未向原告履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
本案立案阶段,原告九江市寻阳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进行诉前多元化解,被告**煜程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亦同意。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组织双方当事人核实了案件相关情况,并进行了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书:
鉴于九江市浔阳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九江市浔阳区城东工业园基地管委会办公室分别对被告**煜程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全部转让给原告九江市寻阳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煜程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经知悉上述两笔债权转让事宜。被告**煜程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履行对原告九江市寻阳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两笔受让债权,经双方协商一致,2020年7月31日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煜程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九江市寻阳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受让的两笔借款本金合计4300万元及利息。其中4000万元借款的利息自2016年4月1日起,利率按照年利率7.9%计算,暂计至2020年7月29日为13687561元;300万元借款未约定利息。
2、被告**煜程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自本协议签订一个月内,自愿清偿对原告九江市寻阳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负债务。
3、如果被告**煜程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一个月内未归还原告九江市寻阳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借款,原告九江市寻阳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权按照追究被告**煜程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约责任。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上述协议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81310元,由被告**煜程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景华
审判员  张 涛
审判员  黄艳丹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赖周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