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煜程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煜程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九江文正新能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403民初1966号
原告:**煜程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浔阳区城东工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680938798U。
法定代表人:楼柏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晓春,**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4201711848621。
被告:九江文正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濂溪区九江科技中等专业学校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2MA35JM6M9B。
法定代表人:钟华,总经理。
原告**煜程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九江文正新能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煜程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95元,减半收取4197.50元,由原告**煜程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犁雪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罗佳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