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煜程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煜程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四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11325号
原告:**煜程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省九江市浔阳区。
法定代表人:楼柏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检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丹,**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四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欲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小楠,女,该公司法务。
原告**煜程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四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原告**煜程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煜程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煜程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00元,减半收取计2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霁月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高塬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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