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煜程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市环保产业有限公司、**煜程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16614号之一
原告:中山市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孙文东路濠头路段宏兴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18079910T。
法定代表人:李午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欣,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煜程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省九江市浔阳区城东工业基地-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680938798U。
法定代表人:楼柏木。
原告中山市环保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煜程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1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1月21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中山市环保产业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山市环保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0900元,减半收取计4545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45450元),由原告中山市环保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石 慧
人民陪审员  张洁星
人民陪审员  李楝宏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林婉婷
姚志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