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煜程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6民辖终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原审被告:江西煜程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城东工业基地-1。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20)浙0604民初644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争议为股权投资款的返还,合同双方对履行地没有约定,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本案合同履行地不在绍兴市上虞区,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因双方未对合同履行地作出明确约定,故接受货币一方(即被上诉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一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红波

审判员  李丹丹

审判员  谢檬杰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缪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