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煜程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煜程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XX南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403执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煜程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江西中煜程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浔阳区城东工业基地-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680938798U。
被执行人:浙XX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长安镇老庄村景苑一区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1467726445。
申请人江西煜程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16)赣0403民初32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浙XX南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对被执行人浙XX南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证券、房产、车辆以及公积金、股息红利、收益保险金融理财产品等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海宁长安支行有20464.92元存款,已被另案冻结,本院已依法采取轮候冻结措施;被执行人持有浙江上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MA2CG26N0P)100%股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其他财产。同时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案款194448.12元,承担执行费2816.72元,截至2019年6月17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194448.12元及执行费。经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黎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