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锐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锐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1102执39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锐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寿尔福路4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6651997985。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缙云县。
申请执行人浙江锐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1102民初62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锐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30560元及违约金,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09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股权及有价证券。截至2020年1月18日,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锐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1102执391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厉子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