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市城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玉环市城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1021执6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
被执行人:玉环市城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玉城街道玉兴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玉环市城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8)浙1021民特423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玉环市城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偿付申请执行人2464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69.6元。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浙1021执69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已于2018年12月30日前向本院缴纳了3000元,已经履行了(2018)浙1021民特423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该裁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2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林晓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