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富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拟稿纸

发文案号

2009初字第189

民事调解书

 

 

10份

拟稿人

胡红芳

拟稿时间

200933

拟稿单位

民二庭

校对人

 

签发:

审核:

 

原告浙江友邦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葭沚东南大道,组织机构代码:14825311-9。

法定代表人:陈日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小明王小燕,该公司员工 。

被告浙江名绅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工业园区塘河南路以北,组织机构代码:794369802。

  法定代表人:魏伟。

委托代理人:余乃盛,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9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浙江友邦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名绅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胡红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被告双方在2008年8月2日签电梯买卖合同,电梯数量2台,价格为256000元,双方约定了付款方式及期限,并约定了违约责任。同时合同第十条约定:本合同生效后,原告单方面终止合同,除加倍返还定金外,还须承担被告实际损失,被告单方面终止合同,已付定金,除无权请求返还定多之外,还应赔偿原告全部损失,未给付定金的应承担货款总金额的25%违约金及原告的损失。合同签原告依约已将电梯生产完毕,但被告却不支付货款。为此原告在2008年10月10日发函给被告,要求被告支付电梯设备款。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买卖合;2、被告立即支付违约金64000元及赔偿电梯损失费65600元。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浙江友邦电梯有限公司被告江名绅电器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2日签订的电梯买卖合同予以解除;

二、被告浙江名绅电器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原告浙江友邦电梯有限公司违约金12000元(当庭履行完毕);

三、原告浙江友邦电梯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2890元,减半收取1445元,由原、被告各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胡 红 芳

      

二OO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