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481民初***43号
原告:***,男,1970年2月3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光绪,溧阳市埭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台州富士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东南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148253119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台州富士电梯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波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