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筑展博住宅工业有限公司

成都新筑展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泸州锦川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32执939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新筑展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津工业园区A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泸州锦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云锦镇街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本院在执行成都新筑展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泸州锦川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房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可执行存款,车管所无车辆登记,不动产无房屋产权登记。本院对被执行人限制了高消费措施,并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调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并向被执行人居住地邮寄了调查函。本院将相关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建
审判员沙声山
审判员*斌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唐灵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