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锦睿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02财保15号
申请人:***,男,1970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本市南明区。
委托代理人:***,贵州丰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礼平,贵州丰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0年12月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被申请人:四川中锦睿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中锦睿建设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6607634.64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自愿为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保证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中锦睿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607634.64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范国庆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连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