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112执221号
申请执行人:华核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河北一平武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韩文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承忠,四川天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远成集团乐山西部商贸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五通桥区冠英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黄远成,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1112民初40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华核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远成集团乐山西部商贸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货款721,733.50元、案件受理费5509.00元,保全费4520.00元、执行费9617.00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并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2021年4月12日,本院以(2021)川1112破申1号民事裁定受理远成集团乐山西部商贸物流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5月27日,本院以(2021)川1112破申1号决定书指定四川众能律师事务所担任远成集团乐山西部商贸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因此,远成集团乐山西部商贸物流有限公司的资产暂不符合强制执行的处置条件。华核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可向远成集团乐山西部商贸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参与重整。因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建国
审判员 陈忠云
审判员 陈 革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杜永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