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3802号
原告:成都嘉通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新南路******。
法定代表人:潘通。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敏,女,公司员工。
被告:华核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四川省绵阳市河北&mdash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韩文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嘉通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华核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杜 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丁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