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核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华核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荣兴元集团有限公司平武分公司、荣兴元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792财保143号
申请人华核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荣兴元集团有限公司平武分公司、荣兴元集团有限公司总计2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如下财产线索:被申请人荣兴元集团有限公司平武分公司账号为18×××31(开户行: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武支行)。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华核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荣兴元集团有限公司平武分公司、荣兴元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如可冻结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则以不足部分的财产价值为限,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荣兴元集团有限公司平武分公司、荣兴元集团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华核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邹恩昊
书记员  王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