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旭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通江县旭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921执906号
申请执行人:通江县旭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巴中通江县诺江镇北街。
法定代理人:周伏波,总经理。
被执行人:胡洋图,男,汉族,1962年1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通江县旭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洋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2019)川1921民初296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胡洋图应支付申请人通江县旭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款4200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胡洋图主动和申请人通江县旭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协商,定于2020年9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1921执90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裴茂森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何森林